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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民办初中和高中段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字体: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民办初中和高中段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招生来源:丽水教育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浙教基[2007]15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高中招生的意见》(丽政办发[2005]3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市民办初中和高中段的招生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素质教育,建立有序、规范、和谐的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全市基础教育整体发展水平。

 

第二章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第三条  民办初中学校在县(市、区)内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布招生计划,有关招生方案报县(市、区)教育局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第四条  跨县(市、区)招收新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教育局申报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并发文公布,不得提前和超计划招生。

第五条  招收新生一律不得组织分学科书面考试。如要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试,招生方案必须由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将逐步推行划片招生和电脑派位等方法。划片招生数占总招生计划数的比例应根据公共财政负担民办初中学校办学经费的比例合理确定。

 

第三章  普通高中招生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县(市)教育局、发改局编报,经市教育局、发改委核准,公布后必须严格执行。

各县(市)要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正取生和择校生比例。

第八条  正取生必须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划线录取。

继续实行在正取生计划中安排招收保送、直升和特招生,招生名额在编报招生计划时一并申报。

2008年开始,实行分配生制度。分配生占正取生比例原则上要求不低于30%,2009年达到50%以上,具体比例由各县(市)教育局确定。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初中毕业生数将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学校,以校为单位根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录取。

直升、特招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不得提前进入高中段学习;保送生不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第九条  招收择校生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控制跨县(市、区)招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计划总数的15%,并须经招生学校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在编报年度招生计划时一并申报,经核准后严格执行。

跨县(市、区)择校生须由学生或家长于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前20天内提出申请,经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向报考学校报名,招生学校须在录取前将报考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严禁提前录取。

第十条  高一新生名单和高二、高三学生变更名单,必须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和录入学籍。

严格执行学生转学手续,未完备转学手续的,不得变更学籍和考籍。

严格执行各学校总招生计划和跨县(市、区)择校生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的,由市教育局调查处理,未经批准的,超计划部分不得录入学籍和考籍。

严格规范执行高中学籍、考籍管理和毕业证书验印制度。凭学籍认定考籍、凭会考成绩和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毕业证书验印。

 

第四章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第十一条  各县(市)要根据现有办学条件,结合初中毕业生人数,实事求是地按普职1:1比例编报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制作招生简章、发布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职业学校多的县,招生简章可实行统一制作,统一发放,统一宣传。

综合高中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需注明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分流的人数或比例。

第十三条  倡导诚信招生,严禁有偿招生,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初中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支付招生报酬。

除省、市示范性专业和民办中职学校外,不得跨县(市、区)招生。

第十四条  建立中职招生任务完成工作考核制度。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中职招生任务分解到有关初中学校,根据初中学校任务完成情况(以新生到职业学校报到注册人数为准)列入初中校长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每年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  市外学校招生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认可并到市教育局备案的市外任何教育机构不得在我市招生。

第十六条  市外学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我市招收少量定额初一、高一新生的,其招生活动必须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布置,不得擅自进行招生。

第十七条  市外在本市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凡违规招生行为,一经发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或协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外学校在本市招生的组织时间统一定为:小学升初中每年在6月1日以后进行。初中升高中每年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后进行。

 

第六章  招生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条  凡有以下行为,均属招生违规行为:

1、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一至第十九条相关条款的招生行为。

2、公办学校利用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进行招生宣传的;民办学校利用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生个人成绩、名次进行招生宣传的。

3、招生学校私自进校、入户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动员的。

4、在规定时间前或未经批准进行跨县(市、区)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的测试、考试的。

5、举办与升学测试、考试相关联,面向校外学生的各种名目的培训班、辅导班的。

6、未获批准和认可的市外教育机构在本市招生或提前组织招生的。

第二十条 对招生违规行为举报要客观真实、举报人有义务举证。招生违规行为,经查实一律从严从快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教育方针和招生纪律的学校,在次年递减相关招生计划;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学校、示范学校、等级学校评比;已经评上省、市级示范学校、等级学校的,市级由市教育局予以撤销或降级,省级的报请省教育厅予以撤销或降级。涉及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根据人事管辖权限作出直接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丽水市教育局。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招生录入:洪燕    责任编辑: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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