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中心 | 质量推进年 | 教育管理 | 招生考试 | 教师之窗 | 学生天地 | 资源中心 | 视频在线 | 下载中心 | 服务之窗 | 

 
  您现在的位置: 青田教育网 >> 教育管理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字体:
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教育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5月份,学校要开展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专题活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并从地方实际出发提出具体安全要求。

第三条  学校要开设游泳常识课,有校内游泳馆(池)等设施的学校可开设游泳技能训练课,指导青少年学生熟练掌握游泳的技巧和自救方法。学习游泳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有资质的救生人员。引导学生家长在假期利用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游泳技能培训,让更多的学生学会游泳。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多数来自中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对江、河、湖、塘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识,学校要特别加强对这部分学生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务落实到部门、班级,实行各负其责的防范工作机制。

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水池等易发生溺水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加装防护设施。

第七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春(秋)游、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活动地点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须严格检查船只的证照和安全性能情况,严禁超载。

第八条  每年暑假前,学校要印发《告家长书》,通过家庭访问、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增强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

第九条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池塘、水坝附近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设立安全巡视员或义务监督管理员。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十条  做好学生上学和放学的乘船安全工作。需乘船上学和放学的学校,要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学生乘坐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航舶,严禁超载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地方海事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及村里做好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录入:徐柳雄    责任编辑:徐柳雄 
  • 上一篇教育: 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

  • 下一篇教育: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教育
    没有相关教育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友情链接 版权申明 管理登录 | 

    青田教育网 版权所有 ? 2003-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5018709号
    主办:青田县教育局 制作维护:青田县教育局电化教育馆
    Email:webmaster@mail.qtedu.net 联系电话:0578-6837646 地址:青田县鹤城镇龙东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