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片教育辅导中心:
根据《浙江省“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和县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通知》(青教基[2005]5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2008年度“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对照《浙江省中小学“平安校园”评估标准》(附件一),对2008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全面回顾、总结经验、寻找不足,加强薄弱环节管理,改进方法,争取更大成绩。
二、对2005年以来从未取得“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认真对照考核标准,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青田县“平安校园”申报表》(附件二),写好自查自评报告,积极创建“平安校园”;不符合条件的,填好《青田县“平安校园”自查表》(附件三),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努力争取创建“平安校园”;对已取得“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要求填好《青田县“平安校园”复查表》(附件四),写好复查总结材料。以上材料于12月10日前由片教育辅导中心汇总后上报县教育局教育科,直属学校直接报教育科。
三、学校凡当年发生重大、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由于制度不全、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等工作上疏漏而引发集体中毒以及校舍坍塌、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群殴、集体上访,罢课、非法游行、非法集会等恶性群体性事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失控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小学学生发生非正常死亡(属于学校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平安校园”评选和复审资格。
四、县“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考核组将12月下旬对提出申报的学校进行考评和对已取得“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的学校进行复查。对考评综合得分达到850分以上,并无“一票否决”情况的申报学校,授予“平安校园”称号。对复审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对创建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学校及其负责人将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1、浙江省中小学“平安校园”评估标准
2、青田县“平安校园”申报表
3、青田县“平安校园”自查表
4、青田县“平安校园”复查表
点击浏览该文件
青田县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青田县公安局
青田县教育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